第二十二条【住院押金】 参保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时,乙方收取的住院押金原则上不超过预计医疗费用总额的30%,也不得低于起付标准。三级医院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押金原则上不超过预计医疗费用总额的50%。
我市农村贫困参保人员(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供养救助对象)在其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规定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三条【住院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关于住院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参保人员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
乙方或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挂床住院:
一是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后,乙方无正当理由,在48小时内未上传住院信息的;
二是参保人员入院24小时内,未按照住院病人的诊疗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病历资料中缺入院记录、首程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资料的,住院48小时内无实质性检查治疗的;
三是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同一床位同时有两人及以上人员的;
四是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或与主管医师、护士及参保人员提供的床位号不符的;
五是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在单位上班或回家休养的;
六是其他被视为挂床住院行为的。